網絡上的信息不僅包括上傳的原創作品,還包括一些所謂的原創作品。無論這兩種作品中的哪一種,只要符合《著作權法》規定的作品條件,作者的著作權就應該受到保護。作者的著作權受法律保護并不因作品的載體不同而不同。因此,“紙上版權”和“網絡版權”沒有區別。但是,對于網站設計這樣復雜的信息集合,判斷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并不是一個簡單的問題。一個網站只包含一件作品的情況很少見。它基本上由文字、圖片、錄音、動畫等多種媒體元素組成。因此,一個網站能否獲得版權保護,取決于該網站是否構成“匯編作品”。
我國《著作權法》修改后,我國受法律保護的匯編作品的標準與國際標準統一,即無論是作品的匯編還是作品的片段,還是數據或其他資料,都與國際接軌。不構成作品,只要內容的選擇或編排具有獨創性,即可受版權保護。因此,即使該網站由不受版權保護的材料組成,也不妨礙其受到版權保護。決定性因素是網站內容的選擇和編排是否體現原創性。
在網站和網頁所有者無法獲得版權法的情況下,他們通常會求助于不正當競爭法,就“類似”網頁起訴他人。反不正當競爭法在一定程度上對著作權法、商標法、專利法等法律制度起到補充作用。盡管判斷不正當競爭的標準與判斷侵犯版權的標準不同,但它們是相關的。判斷被告的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,不僅要考慮相似的原因,還要考慮被告的相似網站是否會與原告的網站混淆,以及被告網站的整體布局是否會誤導原告的網站。一般公眾。
網站、網頁被認定為匯編作品時,保護范圍是僅限于自身還是包括其鏈接的素材?分析這類問題要從鏈接的具體形式來分析。簡單來說,設置鏈接就是記錄鏈接內容在互聯網上的地址,以便用戶根據該地址訪問相關網絡資源的內容。鏈接材料既不復制到鏈接站點的服務器也不受其控制,因此,設置鏈接不會將鏈接內容“編譯”為鏈接站點的實際內容。即使鏈接網站構成匯編,也不包括鏈接內容。如果有人建立完全模仿套鏈網站的鏈接,套鏈網站可以從兩個方面尋求法律保護。一是對匯編作品主張著作權,其內容是網頁上呈現的鏈接素材的網址或鏈接標識,其獨創性體現在URL或鏈接標識的選擇或排列上。二是主張被告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。本章后半部分也將對這個問題進行專門的討論。此外,還有第三方侵權等問題,在網絡高速發展的環境下也越來越突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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